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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严海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保利(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诉被告严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 1284 民初 131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保利(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计 25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保利(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