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284民初4452号 民事判决书 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1-23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海安沪金涂料有限公司、李金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市居都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安沪金涂料有限公司、李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4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海安沪金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居都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500元及违约金(以99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3年1月2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告李金华对被告海安沪金涂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肇庆市居都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52元,财产保全费1015元,合计3367元,由被告海安沪金涂料有限公司、李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