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1284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4-07-23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霍珠元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光明北路富城南街3号

本院受理原告江灿贤诉被告霍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506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霍珠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灿贤偿还借款190000元及支付截至2024年1月10日的利息91741.5元(自2024年1月11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灿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758-3615125

                          

二〇二四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