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284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4-01-25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殷杰威

本院受理原告黄仲良与被告殷杰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殷杰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仲良支付工程款369250.76元,并自2023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直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