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3-07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刘佳智:
本院受理原告杨欣臣与被告刘佳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5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佳智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欣臣赔偿交通费500 元;二、驳回原告杨欣臣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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