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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洪锦波:
本院受理原告郑国良诉被告洪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6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洪锦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国良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二、驳回原告郑国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广东省四会市江谷人民法庭:0758-3615134、3515115
地址:广东省四会市江谷镇江谷人民法庭
二○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