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284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书-资义德

发布时间: 2024-03-03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

 

 

资义德:

本院受理原告曾金凤诉被告江球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欧若学、广宁县小程货运服务部、赖小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和第三人资义德、胡庆烈、王豪、刘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在交强险财产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曾金凤1000元。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在交强险财产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曾金凤1000元,在交强险医疗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曾金凤2058元,合共3058元。三、被告江球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赔偿原告曾金凤44244.20元。四、被告广宁县小程货运服务部、赖小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共同赔偿原告曾金凤18961.80元。五、驳回原告曾金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四会市江谷人民法庭:0758-3615134、3515115

地址:广东省四会市江谷镇江谷人民法庭

 

○二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