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284民初4964号

发布时间: 2024-02-29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英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英杰余勉德庆锦龙投资有限公司德庆县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德庆县康州工艺厂有限公司李永雄吴华实严剑峰陈超郁南县德利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禄步镇源远陶瓷原料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4964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要点如下:一、判令被告一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6300000元、利息365400.01元及罚息1368237.5元(该罚息暂计至2023年5月20日,2023年5月21日起的罚息以拖欠借款本金36300000元为基数,按逾期借款年利率10.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一清偿原告复利24394.21元(该复利暂计至2023年5月20日,2023年5月21日起的复利以拖欠利息365400.01元为基数,按逾期借款年利率10.5%计算至利息还清之日止);三、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费40000元;四、确认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提供的抵押物(抵押物信息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一所欠原告之上述债务(含律师费)、诉讼费及后续执行产生的执行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由十一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含财产保全费)。(以上合计38098031.7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43151500分在本院第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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