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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许晓平、余志栋: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市弘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晓平、余志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晓平、余志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3218.4元清偿给原告肇庆市弘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肇庆市弘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晓平、余志栋共同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