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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北京中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金关北二街3号院3号楼7层752):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江业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石俊峰、被告珠海中健祥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北京中工源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石俊峰、被告珠海中健祥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江业建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二、被告石俊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江业建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100万元、60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23年3月21日起、2023年4月21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均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三、被告珠海中健祥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石俊峰、被告珠海中健祥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江业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五、驳回原告广东江业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758-3615203。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