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肖祥珺: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肖祥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24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祥珺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4849.8元、利息5244.97元、违约金(含滞纳金)3035.8元,合计为63130.57元[利息、违约金(含滞纳金)均暂计至2023年2月25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含滞纳金)均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二、被告肖祥珺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4元,保全申请费661元,合计共20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肖祥珺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院联系电话:3615117、3615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