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284民初573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1-31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赖紫杏:

本院受理的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宝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市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赖紫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7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肇庆市市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宝仑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3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035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计算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赖紫杏对上述第一判项被告肇庆市市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四会市宝仑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8元、财产保全费1008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肇庆市市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赖紫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