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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和幸乐居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肖伟赞与被告杨明学、范洪玉、第三人肇庆和幸乐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3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肖伟赞与被告杨明学、范洪玉,第三人肇庆和幸乐居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二、被告杨明学、范洪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回原告肖伟赞款项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