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284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 2023-11-06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梁海深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拱水村委会兴坑村13号):

本院受理原告四会市飞扬饲料店诉被告梁海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梁海深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飞扬饲料店支付货款91000元,并以货款91000元为本金自20238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直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758-3615203。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