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 1284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 2023-12-12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朱云腾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市东基团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云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肇庆市东基团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云腾于2018年1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8017798)及其附件于 2022 年8月15日解除。二、被告朱云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肇庆市东基团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1140.2元。三、被告朱云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肇庆市东基团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备案登记手续、案涉四会市东城街道上元大道3号四季金谷(南区)25栋1302号房屋的预告登记及涂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支付从2022年8月31日起计,按每日71.14元(711402元×0.0001)计至办理注销、涂销上述合同的备案、房屋预告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的违约金给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48元,财产保全费3162元(原告均已预交),合共6310元,由被告朱云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