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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沙湾: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行与被告杨沙湾、肇庆市高新区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行与被告杨沙湾、肇庆市高新区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02017002122018一手贷0000465);二、被告杨沙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08279.99元及利息18715.75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3月20日,此后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行对被告杨沙湾提供的位于肇庆市高新区大旺大道40号玖龙湖北花园5#楼2梯2202房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判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655元,合计137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沙湾负担。 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