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284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3-10-31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林裕: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与被告林裕、肇庆市弘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与被告林裕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708401-2012-20207480702)二、被告林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83277.61元、利息5705.56元、本金罚息14.36元,利息复46.96元,合计为389044.49元(暂计至2023年6月1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林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5993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对被告林裕提供的位于肇庆市高新区大旺大道67号肇庆保利心悦花园1座505房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第三判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本案受理费为73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