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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方加华、陈亚九: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绿色支行与被告方加华、陈亚九、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2023)粤1284民初3764号民事裁定书、(2023)粤1284民初37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起诉要点如下,1.判令解除被告方加华、陈亚九、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判令被告方加华、陈亚九向原告偿还人民币借款本息649857.95元,其中本金638990.89元,利息10867.06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5月20日,此后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下同】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另计);3.判决原告对被告方加华、陈亚九提供的作为借款抵押物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玉城居委会商业大道125号悦公馆19栋190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9)四会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242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四会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赵静欣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