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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1284民初2748号
被告广州市堂鑫机电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江怡路240号603房(仅作写字楼功能用)):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瑞利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堂鑫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2748号判决书等诉讼材料。判决如下:1、被告广州市堂鑫机电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瑞利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375元及违约金1318.75元。2、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本诉受理费492元,财产保全费297元,合计789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堂鑫机电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四会市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758-361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