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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伟军:
原告吴康文与被告张伟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伟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康文支付租金1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以13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伟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坐落于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号阳光未来城S2栋201号商铺之六返还予原告吴康文,并支付房屋占用费9000元(暂计至2023年5月20日,从2023年5月21日起至返还房屋之日止,按照月租金1000元计算)及利息249元;三、被告张伟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康文支付物业管理费6573.6元(暂计至2023年5月20日,2023年5月21日至返还房屋之日止物业管理费,按每月199.2元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共8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联系电话:0758-3615197、3615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