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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潘逸朗(四会市城中街道城南居委会县前街四巷十五座11号):
本院受理原告莫洁连诉被告潘逸朗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准予原告莫洁连与被告潘逸朗离婚。二、登记在原告莫洁连名下的位于四会市东城区(现东城街道)槎山路一座2号(二楼)的房屋一间由原告莫洁连、被告潘逸朗各占50%的份额。三、驳回原告莫洁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758-3615203。
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