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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邱炳成、蒋贵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与被告邱炳成、蒋贵琴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4543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二与被告一、二签订的440708500-2012-20151076761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14653.79元,利息11472.81元,本金罚息2.37元,利息罚息(即复利)102.27元,结清金额为426231.24元(暂计至2023年7月3日,之后的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二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7202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二提供的借款抵押物【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号阳光未来城V1V2幢V1-1803号房】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上述第2-3项金额合计为443433.2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大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