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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谢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绿色支行诉被告谢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3710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起诉要点:一、判令解除被告谢静与原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判令被告谢静向原告偿还人民币借款本息228053.92元,其中本金217358.60元,利息10695.32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5月20日,此后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下同】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另计)。三、判决原告对被告谢静提供的作为借款抵押物位于四会市大沙镇誉城路金凯盛·誉城誉海湾5栋1座2002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四会市不动产权第0012609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11月09日09时1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通知。联系电话:0758-3615258、3615117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