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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谢柏球(住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高良镇高良居委会圩镇):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群诉被告谢柏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谢柏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清还给原告张小群;二、驳回原告张小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谢柏球负担。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0758-3615242、3615226。
二○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