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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赵敏杰(住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马田居委会东成五街31号):
本院受理原告熊沛莹诉被告赵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赵敏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沛莹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二、被告赵敏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沛莹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熊沛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758-3615203。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