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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守礼: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宏天盛农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守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被告张守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宏天盛农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6538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26538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张守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宏天盛农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1元、财产保全费1261元,合计28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守礼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联系电话:0758-3615147、361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