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284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3-07-31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蒋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杨汉贤诉被告蒋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蒋旭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汉贤归还借款155089元及利息(以38772元为基数,自20021年9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3877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38772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38773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蒋旭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汉贤支付律师费7053元和担保函费7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56元、财产保全费1334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蒋旭东负担。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大沙庭联系电话:0758-3615175。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