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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永: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世满诉被告张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3464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如下:一、请求贵院判令解除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三方于2023年1月10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逾期办理房屋手续造成违约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按《二手房买卖合同》第七项第3条约定房屋总价735000元的10%计算支付给原告73500元整。三、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付定金的二倍共计10万元,并支付自付款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四、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3年9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联系人及电话:四会市人民法院民庭梁书记员,0758-361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