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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家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邓建国诉被告陈家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家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建国归还款项2785.91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家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