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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四会市风帆衡器厂、广东省四会市五一服装厂:
本院受理原告陈云霞、陈晓颖诉被告四会市风帆衡器厂、广东省四会市五一服装厂、广东省四会市二轻集体企业联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云霞、陈晓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因你们公司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284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八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