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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莫汉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邓志芬与被告莫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284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莫汉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志芬归还借款20000元,并自2019年5月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钟伙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莫汉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