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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洪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洪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透支本金9992.14元、违约金577.82元、利息1366.83元、手续费150.48元,合计12087.27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3月23日,之后的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以及《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二、被告李洪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1000元(如因被告未履行本案生效判决而须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还应承担本案执行代理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洪光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1284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