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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关于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 2019-05-22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26767

肇庆市关于群众举报黑恶

势力犯罪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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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一部署,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积极性,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结合省、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奖励对象

举报本市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予以奖励。


负有防范和打击黑恶违法犯罪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涉黑恶组织、人员非法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不属于本奖励办法的奖励对象。


奖励原则和条件

(一)举报奖励的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2.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肇庆市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的登记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3.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5.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6.同一举报人在不同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二)举报奖励的条件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


2.举报内容未被纪委监委、公安机关掌握,或者纪委监委、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查处、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奖励范围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主要涉及范围如下:


(一)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三)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五)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六)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七)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八)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九)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


(十一)公开悬赏的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线索。


奖励标准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举报的案件性质、查办效果、社会影响、举报线索内容的准确度、举报线索对案件侦破起到的作用等因素,分别给予以下额度的奖励:


(一)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0万至30万元人民币;查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情特别重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


(二)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3万至5万元人民币。


(三)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万至3万元人民币。


(四)举报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我市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


(五)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有关人员被纪委监委查处并以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受贿罪批准逮捕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


(六)举报公开悬赏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抓获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举报公开悬赏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抓获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


奖励申领流程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代领委托书》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一)电话举报:

拨打电话0758-110、0758-2962238


(二)邮箱举报:

zqshce@163.com


(三)信件或当面举报:

肇庆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肇庆市天宁北路80号市委大院3号楼107室),或肇庆市端州区前进中路3号肇庆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室,邮编:526040。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线索:

(一)电话举报:

拨打电话12388、0758-2232520


(二)网上举报: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网站”,网址:http://guangdong.12388.gov.cn/zhaoqingshi/


(三)信件或当面举报:

肇庆市天宁北路80号市委大院内市纪委信访室,邮编:526040。


举报人向有关党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举报的,与直接向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扫黑除恶办举报具有同等效力。


提倡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兑现奖金。


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含涉黑恶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或领域,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依据等内容。


附则

(一)全市扫黑除恶办、纪委监委、公安机关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举报奖励程序按照《肇庆市关于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肇庆市扫黑除恶办负责解释。


(四)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适用本办法予以奖励。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港澳台胞、华侨举报本市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肇庆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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