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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案款管理,确保案款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联系承办法官,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公示内容如下:
案外人领款公示汇总表 | ||||
案号 | 案件当事人信息 | 案外人姓名 | 发放金额 | 发放及代收原因 |
(2025)粤1284执2239号 | 申请人: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沙支行 被执行人:黄德伟 | 杭州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8114.97元 | 辅助拍卖费用 |
黄华 | 17144.90元 | 退还垫付税费 | ||
(2025)粤1284执2239号 | 申请人: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沙支行 被执行人:黄绍棠 | 杭州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8272.36元 | 辅助拍卖费用 |
黄展鸿 | 17617.07元 | 退还垫付税费 | ||
(2025)粤1284执1641号 | 申请人:四会市腾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肇庆市波海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杭州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1193.60元 | 辅助拍卖费用 |
张海珑 | 4882.86元 | 退还垫付税费 | ||
(2025)粤1284执1641号 | 申请人:四会市腾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肇庆市波海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杭州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1206.20元 | 辅助拍卖费用 |
林叶锋 | 4920.52 | 退还垫付税费 | ||
四会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八月四日
联系人:陈景恒 联系电话:0758-361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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