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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案款管理,确保案款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联系承办法官,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公示内容如下:
案外人领款公示汇总表 | |||||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案外人姓名 | 发放金额 | 发放及代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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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284执3564号 | 梁零一 | 四会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会市晋城金属塑料有限公司 |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 | 2072.93元 | 税费 |
(2023)粤1284执3564号 | 梁零一 | 四会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会市晋城金属塑料有限公司 | 冯典 | 7702元 | 按协议分配款 |
(2023)粤1284执3564号 | 梁零一 | 四会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会市晋城金属塑料有限公司 |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 17055.07元 | 按协议分配款 |
四会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人:廖晓瑞 联系电话:0758-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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