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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案款管理,确保案款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联系承办法官,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公示内容如下:
案外人领款公示汇总表 | ||||
案号 | 案件当事人 | 案外人姓名 | 发放金额 | 发放及代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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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1284执恢296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德豪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执行人:罗善容、罗家云、罗伯良、罗家星、罗家阳、四会市华亿科技塑业有限公司、肇庆市进亿贸易有限公司、四会市雅诗伴家用制品厂有限公司、罗伯成 |
杭州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50000元 |
辅助拍卖费用 |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1281504.36元 |
税费 | ||
四会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人:陆柏曦 联系电话:0758-361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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