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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案款管理,确保案款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联系承办法官,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公示内容如下:
案外人领款公示汇总表 | |||
案号 | 案外人姓名 | 发放金额 | 发放及代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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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1284执恢62号 | 潘仲明 | 4750元 | 四会市大沙镇信城饲料店经营者潘仲明代收执行款项 |
四会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人:陆柏曦 联系电话:0758-361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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