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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1284执恢35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玉强与被执行人郑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203民初1754号、(2022)粤12民终420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郑刚逾期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此执行悬赏公告,名单如下:
被执行人:郑刚。
住址:四川省渠县土溪镇先锋村一组13号。
执行标的:583563.28元。
悬赏金额:执行到位标金额的百分之五。
举报电话:张法官,0758-3615139、3113236。
凡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给予奖励。举报信息如有重复,由本院登记的首位举报者领取奖励。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悬赏奖励:
1.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
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其他依法不予发放悬赏奖励的情形。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自本公告发出日起,悬赏期限一年。
特此公告。
四会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