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严家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文彬与被告严家乐、胡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判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19)粤1284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严家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严文彬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严文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8页共8页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严家乐负担。
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级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