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9-01-08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李伟健:本院受理原告许万昌诉被告李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 1284 民初 2464 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 准许原告许万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 88 元,由原告许万昌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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