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南海区诚达雅建材店、植才铬: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佰哲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诚达雅建材店、植才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诚达雅建材店、植才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佰哲返还装修款38000元;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诚达雅建材店、植才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佰哲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三、驳回原告李佰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佰哲负担767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诚达雅建材店、植才铬负担1083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前收取的诉讼费89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