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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东才: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勇与被告梁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梁东才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勇归还借款47300元及利息12976.23元(暂计至2024年1月15日,此后的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计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二、被告梁东才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勇支付律师费8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