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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平(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大布镇夹水村委会田心村2 号):
本院原告黄艳梅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给原告黄艳梅 182000 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给原告黄艳梅 67955.24 元。三、驳回原告黄艳梅其他的诉讼请求。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