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1284民初5014-10号给被告冯静公告送达传票及应诉材料

发布时间: 2024-09-26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冯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诉被告冯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5014-10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起诉要点:1. 判令解除原告二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40708500-2012-20140707488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一、原告二借款本金余额187883.4元(含拖欠本金2546.33元),拖欠利息6688.92元,罚息328.65元,本息合计194900.97元(暂计至2024年2月2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847元;4.判令原告一、原告二对被告提供的借款抵押物【肇庆市高新区工业大街19号尚城国际花园A12栋301房】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被告所欠原告的全部债务及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费用;5.判令被告承担二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4日16时00分在本院大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