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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程方林、高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诉被告程方林、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5014-6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起诉要点:1.判令解除原告二与两被告签订的440708500-1112-20130569746号《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2.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公积金贷款本金12857.22元,利息129.94元,罚息47.18元,合计13034.34元(暂计至2023年11月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4.判令原告对两被告提供的借款抵押物【肇庆高新区体育东路1号领域88小区3栋2507房】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4日15时30分在本院大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