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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森与被告苏建华、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大沙村欧二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3866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6300元。 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模板材料费20000元。 3、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10月23日14时45分,在本院大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