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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严健华:
原告王培科诉被告四会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严健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健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培 科支付以工程款 1294506.07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 息以工程款 1294506.07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5 月 14 日起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培科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