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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1284民初5462号-2
胡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诉被告胡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归还卡号为6259960333605764信用卡本金26999.01元以及有关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约定计收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手续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约定计收至2023年5月8日,且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额);二、被告胡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计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5462号-2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法院联系电话:0758—3615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