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8-30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傅玉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高新区珠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傅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5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高新区珠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高新区珠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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