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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志敏(广东省英德市浛洸镇三村村委会七组):
本院原告李铭澔诉被告张志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张志敏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铭澔支付购房款、装修款及代收税费合计2326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51281.1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铭澔负担207元,被告张志敏负担2734元。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758-3615155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